第十三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奖励办法由聊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