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文物的行为。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复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