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文物的行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复举报人。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