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文物资源,积极发展文化事业、文化产业,鼓励支持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文化创意企业等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扩大引导文化消费,培育新型文化业态。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