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馆藏文物的接收、鉴定、登记、编目、档案等制度,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和人为损坏的设施,改善文物保存环境,确保文物的安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其依法收藏的文物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并按照规定备案、登记。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进行监督指导。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