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一)工业集聚区、化工园区等;(二)火电、钢铁、石油、化工、造纸等高耗水企业;(三)机关、事业单位、学校等公共机构;(四)餐饮、水上娱乐、宾馆等单位;(五)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场所。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