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工业集聚区、化工园区等;

(二)火电、钢铁、石油、化工、造纸等高耗水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学校等公共机构;

(四)餐饮、水上娱乐、宾馆等单位;

(五)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场所。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