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第三十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加强再生水利用,并配套建设再生水输配管网。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从事再生水经营,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适宜使用再生水的用水户,应当使用再生水。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