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节约用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鼓励分质用水,支持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节约用水设施设备、器具的推广使用,建立城市供水管网数字化管控平台,加强用水监控,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节水,引入市场调节机制,推行合同节水管理。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