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在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采砂、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五)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六)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