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浦市历史文化名镇的义务,对破坏浦市历史文化名镇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在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州人民政府、泸溪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