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科普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科普工作职责;

(二)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贪污、挪用科普捐赠款物,以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科普经费的情形;

(三)侵害科普组织、科普工作者、科普志愿服务者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