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以科普为名开展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恶意将违背科学精神的主张和观点作为科普知识传播和推广,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