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保护科普组织、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扶持科普组织、科普工作者依法自主开展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