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城市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等收费标准,由市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城市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等,一律上缴财政,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建设、养护投入的财政性资金及城市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等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管。审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能加强对上述费用的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