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相关许可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单位随意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