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建设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炉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