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城镇生活垃圾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组建生活垃圾管理专业单位,或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开展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工作。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鼓励实行村(居)收集、乡(镇)运输、县(市、区)处置的模式。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可以因地制宜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方式。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