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城镇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垃圾。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