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生活垃圾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如实记录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报送城市管理部门。从事有害垃圾贮存、处置的单位,还应当将台账报送环境保护部门。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