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未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处置学校安全事故的;

(二)未组织学校安全状况评估,或者未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的;

(三)未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安全教育与管理相关工作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的;

(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