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学校;学校应当立即采取停课、暂避、疏散、管控等措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