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机制,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培训。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实习的,按照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将保障学生安全作为协议必要条款;实习单位应当保障学生休息权利并按照规定为学生办理保险。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安排学生在有安全风险的场所、岗位实习。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