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以及体育场馆、体育器材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加固、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