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以及体育场馆、体育器材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加固、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

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