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有效事业性、行政性的收费,除按国家规定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外,均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计划管理、财政专户存储和审批、银行监督的方式。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自立专户。凡收取事业性或行政性费用的单位,由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收入和使用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