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检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情况,采用新技术进行运行维护管理,确保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