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技术装备和业务能力建设,组织气象、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应急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以抗旱、蓄水、防雹、改善生态环境和空气质量等为目的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合理利用云水资源。
秦岭等重要水源涵养地、南水北调工程重要水源地、苹果猕猴桃等经济作物种植区、黄土高原生态治理区和季节性干旱地区作为云水资源利用的重点区域,所在地的县(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开展云水资源利用工作,增强抗旱、蓄水能力,促进生态保护和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利益协商机制,共同做好云水资源等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