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能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区划成果,科学布局大中型太阳能开发利用项目;鼓励支持和引导单位、城市居民小区、农村民居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建筑设计和施工应当结合太阳能利用的实际需要,按照有关建筑技术规范,为太阳能利用设施建设提供必要条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