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第十五条有效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能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气候资源综合调查评估结论,组织编制本省气候资源综合区划,太阳能、风能等单项气候资源区划和农业、林业等专业气候资源区划,为生态环境保护、防汛抗旱以及能源、农业、林业产业布局提供决策依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