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综合调查评估,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提供科学依据。气候资源综合调查评估,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状况、分布、变化及可利用程度、气候承载力、气候风险等内容作出研判、预测。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