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依法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按照双方约定汇交;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气象探测资料公共信息平台汇交。

不能按照前款规定汇交的,应当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及相关文档汇交至省气象主管机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