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