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帐,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