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