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引导,培育人力资源市场,优化人力资源市场环境,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力资源服务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