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