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方式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二)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四)扣押个人身份证明和其他证件,要求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