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