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