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巡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巡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活动及其建(构)筑物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各类违法建设活动及其建(构)筑物进行综合治理。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