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统筹兼顾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