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统筹兼顾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