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遗存,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塑造城乡特色风貌。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优先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