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的;(二)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城市管理部门的。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