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风亭、疏散通道五十米范围内存放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或者腐蚀性的危险物品。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周围五米范围内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发放传单、乱停车辆、揽客拉客以及其他妨碍乘客通行或者救援疏散的活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