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检查设施,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配合安全检查;拒不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