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接到有关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作业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措施消除妨害。

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有权进入保护区内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询问有关人员,调取、复制与作业相关的资料,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扰。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