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临时占用相邻土地地表、地下、地上空间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移、改造管线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管线产权单位制定合理的迁移、改造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产权单位实施迁移、改造的,费用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