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与沿线建筑、市政设施等相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应当按照规定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地下空间、地下过街设施、地下道路相结合或者连通。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由此对其造成财产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