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满足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产、饮用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规划的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城市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其他交通方式之间,以及城市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的换乘衔接。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