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有权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