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考核、经费保障等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西区管委会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