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管理责任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电梯使用、修理、改造和更新:
(一)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或者电梯主要部件严重损坏的;
(三)受水灾、火灾等灾害影响的;
(四)一年内多次发生故障,并影响正常使用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出具评估结论,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电梯经安全评估后,电梯管理责任人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